本文是学习GB-T 26931-2011 锆及锆合金废料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锆及锆合金废料(以下简称废料)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
存、质量证明书和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。
本标准适用于作为再生原料的各种锆及锆合金废料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对环境和人体有危害的锆及锆合金废料,如核工业废旧设备拆解产生的锆废料。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3747(所有部分) 锆及锆合金化学分析方法
GB16487.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
GB/T 20927 钛及钛合金废料
GB/T 26314 锆及锆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
GB/T 20927《钛及钛合金废料》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4.1.1 废料的牌号包括GB/T 26314
中的所有牌号,其他牌号的废料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4.1.2 各种纯锆牌号,包括一般用途产生的 Zr- 1 、Zr-3
牌号和核工业用Zr-0 牌号的锆废料可归为同一
种,并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分级。
4.1.3 废料按形状分为块状废料(I
类)和屑状废料(Ⅱ类)两类,九个组别;按质量分为三级,其名称及
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4.2.1 符合表1中一级和二级要求的废料(除铸件)的化学成分应符合 GB/T
26314 中相应牌号的规定。
当由不同牌号的纯锆废料混合组成时,其化学成分应归到组成该批混合废料中的杂质含量最高的牌号。
4.2.2
锆及锆合金铸件废料的化学成分参照4.2.1的规定执行,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,并在合同
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4.3.1 一级废料表面应无氧化。
4.3.2
一级和二级废料表面应洁净,无油污。应清除表面润滑剂、铜包套、石墨以及包覆层等。
GB/T 26931—2011
4.3.3
一级和二级废料不应有碱液残余及金属或非金属夹杂,不得有钨极焊焊点及焊缝存在,不得有
火焰切割的痕迹。
表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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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6931—2011
表 1 (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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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.4
各级废料的表面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但不得有钎焊、电镀、涂层、氮化等污染。
4.3.5
各级废料中不允许混入易燃、易爆物品、有腐蚀性、医疗废物以及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异物,特别
是钨刀头、钨丝等高密度夹杂。
4.4.1 块状废料的尺寸规格应分别符合小块状废料(最大尺寸不大于100 mm)
和大块状废料(最大尺 寸大于100 mm) 的尺寸规定。
4.4.2
大块状废料单件的最大外形尺寸,本标准不作具体规定,供需双方可在不妨碍运输的情况下协
商确定,并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4.4.3
屑状废料应与其他各种形状的块状废料分开,并经破碎,长度不大于100 mm 。
供需双方协商 也可不经破碎,但应在合同(或订货单)中注明。
环境保护控制要求应符合GB16487.7 的规定。
4.6.1
废料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类别、组别、级别,牌号进行回收、保管和供应,不得混放。未列入标准的
牌号,应按原牌号单独收集和保管。不同牌号的废料不得混放。
4.6.2 大块状废料应具备可追溯性。
5.1 废料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/T13747 的规定进行。
5.3 废料的尺寸规格用相应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。
5.4 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按GB16487.7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6.1.1
废料应由供方进行检验,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,并填写质量证明书。
GB/T 26931—2011
6.1.2
需方对收到的废料按本标准及合同(或订货单)的规定进行复验,如果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
(或订货单)规定不符时,应单独封存,并在收到废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。
废料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同一牌号(种)的废料组成。每批重量不大
于6000 kg。 小块状废料和大块状废料不能混为一批。
废料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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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4.1 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每批任取两份试样。
6.4.2 大块状废料任取不少于三块,每块按检验项目各取一组试样。
6.5.1 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,判整批不合格。
6.5.2
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,大块状废料判该块不合格,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判整批不合格。
6.5.3
尺寸检验结果不合格,大块状废料判该块不合格,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判整批不合格。允许
供方重新处理后,重新组批提交验收。
6.5.4 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,判整批不合格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及质量证明书
7.1.1
大块状废料应逐块用标记液或油漆标明牌号和级别,无法标识时,可挂标牌。
7.1.2
屑状废料和小块状废料应分别按组别、级别和牌号装箱保管和存放,并在包装箱上进行标记,标
明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牌号。
7.1.3 标记均应醒目、清晰、牢固,不易脱落。
7.2.1
屑状废料用铁皮箱或铁桶包装,箱(桶)内、外均应涂有防锈漆,并使用防护盖盖严。每件重量不
得超过100kg, 为防止锆屑意外燃烧,必要时还应内套塑料袋充氩并封口。
7.2.2 块状废料可用清洁的集装箱包装。
GB/T 26931—2011
7.2.3 对于无法装箱的废料,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。
7.3.1 不同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牌号(种)的废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混装。
7.3.2
严禁将废料同活性化学物品及潮湿性材料混装,运输时要防止碰撞和活性化学物品的浸蚀。
7.3.3
废料运输、装卸及贮存过程中,应严防混料和污染,严禁混入爆炸物、易燃物、垃圾、腐蚀物和有
毒、放射性物品,也不得用被以上物品污染的装卸工具装运,过程中散落的废料在未确定牌号前,不得归
入任一牌号明确的废料中。
7.3.4 屑状废料在运输、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。
7.3.5 以专用容器或采用其他形式盛装的废料,应确保装卸、运输、贮存安全。
每批废料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其上注明以下内容:
a) 供方名称;
b) 废料名称;
c) 废料的类别、组别、级别和牌号(种);
d) 批号、批重(净重)、件数;
e) 各项检验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;
f) 本标准编号。
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(或订货单)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废料名称;
b) 牌号、类别、组别、级别;
c) 重量;
d) 本标准编号;
e) 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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